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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葳簡芳潔鄭舜元

原告
徐碧湖
原告
徐曹賜美
原告
徐文祥
原告
徐淑敏
原告
李文憲
被告
何尚宸
被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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