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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5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沐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貳、實體部分論罪科刑㈣部分第十四行所載「緩刑2年」,應更正為「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第八行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第二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5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