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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江錫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祺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有明定。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祺偉(下稱被告)係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同年8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5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稽。被告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江錫麟

書記官 李秋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2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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