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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閔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黃閔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1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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