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揚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關於「編號1 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1 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以105 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而附表備註欄關於編號1 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編號1 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