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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學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玖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憲兵隊憲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凌晨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0號前停車場內,查獲被告陳學承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9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合計0.700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6907公克,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參104年度毒偵字第999號偵查卷第28頁),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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