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國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99號、105年度執字第6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國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國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蕭國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國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壹日。 │1000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7日晚上8│104年08月28日晚間 ││ │、9時許 │1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5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第282號 │第370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08│105年度豐簡字第124││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03月31日 │105年03月3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08│105年度豐簡字第124││ │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05月02日 │105年05月0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6494號 │649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