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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光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87號、105年度執字第739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廖光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光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廖光笠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11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 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三元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5.20         │102.05.21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3792號       │偵字第10162號     │                  │
├───┬────┼─────────┼─────────┼─────────┤
│最  後│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訴字第  │                  │
│      │        │      1244號      │       493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04.29     │    105.04.14     │                  │
├───┼────┼─────────┼─────────┼─────────┤
│確  定│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      ├────┼─────────┼─────────┼─────────┤
│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 │   104年度訴字第  │                  │
│      │        │      3268號      │       493號      │                  │
│      ├────┼─────────┼─────────┼─────────┤
│      │判決確定│    104.10.29     │    105.05.02     │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                │字第15925號       │字第7397號        │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