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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0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07號

聲請人
莊榮兆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案件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五日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之規定,被告得請付庭訊光碟轉譯成文書提交法院,作為筆錄之一部分,為此即有筆錄無誤漏、原本呈現在卷內之筆錄,當有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全部庭訊光碟。

二、按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48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足認依上開法律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是倘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需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且依其聲請意旨觀之,係為核對筆錄之記載,堪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依其聲請意旨確已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要件,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案件於民國105年7月5日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0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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