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16950 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33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受刑人賴柏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傷害 │妨害自由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6日 │102年12月7日 │104年4月7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選偵字第33、105號 │少連偵字第198號 │偵字第15721號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214 │104年度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 ││ │ │號 │ │532號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11月20日 │105年8月18日 │105年8月31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214 │104年度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 ││ │ │號 │ │532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2月21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10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7268號 │執字第15057號 │執字第16218號 ││ │(105年執緝字第974│ │ ││ │號) │ │ ││ ├─────────┴─────────┴─────────┤│ │編號1至3,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7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月。 │└────────┴─────────────────────────────┘┌────────┬─────────┬─────────┬─────────┐│編 號│ 4 │ │ │├────────┼─────────┼─────────┼─────────┤│罪 名│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8月29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97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豐簡字第 │ │ ││ │ │349號 │ │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7月29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豐簡字第 │ │ ││ │ │349號 │ │ ││判 決├────┼─────────┼─────────┼─────────┤│ │判 決│105年10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執字第1695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