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105 年度執字第1726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忠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公共危險罪部分所宣告併科之罰金刑,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審酌受刑人有多次酒駕前科,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上開數罪亦均為酒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7月 │ │ │ │科新臺幣3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1日 │105年4月25日 │ │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 │ 及 ├───┼────────┼────────┼────────┤ │案號│案號 │105 年度偵字第 │105 年度偵字第 │ │ │ │ │13071號 │12219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105 年度易字第 │ │ │ │ │第787號 │216 號 │ │ │ ├───┼────────┼────────┼────────┤ │ │判決 │105年6月30日 │105年10月27日 │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105 年度易字第 │ │ │ │ │第787號 │216 號 │ │ │ ├───┼────────┼────────┼────────┤ │ │確定 │105年8月10日 │105年11月14日 │ │ │ │日期 │ │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