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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105 年度執字第1726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忠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公共危險罪部分所宣告併科之罰金刑,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審酌受刑人有多次酒駕前科,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上開數罪亦均為酒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7月     │                │
│            │科新臺幣3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1日    │105年4月25日    │                │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
│ 及 ├───┼────────┼────────┼────────┤
│案號│案號  │105 年度偵字第  │105 年度偵字第  │                │
│    │      │13071號         │12219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105 年度易字第  │                │
│    │      │第787號         │216 號          │                │
│    ├───┼────────┼────────┼────────┤
│    │判決  │105年6月30日    │105年10月27日   │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105 年度易字第  │                │
│    │      │第787號         │216 號          │                │
│    ├───┼────────┼────────┼────────┤
│    │確定  │105年8月10日    │105年11月14日   │                │
│    │日期  │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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