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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世斌
被告
賴蓮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829、36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賴蓮富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829、365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3年3月4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9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04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回收水量每日紀錄表等(詳103年度保管字第11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6所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賴蓮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2月17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829、365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告賴蓮富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向該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參加該署安排之法治教育3場次,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3月4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9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4年3月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據,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29、3655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1342、134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3年度緩護命字第269號、103年度緩護勞字第70號觀護卷宗無訛。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及專用電表每日記錄表(102年12月)2張,乃被告賴蓮富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賴蓮富陳明在卷,且屬被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檢察官同時聲請沒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及專用電表每日記錄表(102年8、9、10、11月)各1張、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回收水水量每日紀錄表共2張、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放流水PH值量測記錄表共26張、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張、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1張、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1張、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請款單、出貨單、地磅記錄單共5張、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請款單(顧問費)1張,然上開物品,雖係屬被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賴蓮富所有而供犯本案之偽造文書、水污染防治法罪所用之物,或係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等物品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對應之│      備      註      │
│    │                            │扣押物│                      │
│    │                            │品清單│                      │
│    │                            │編號  │                      │
├──┼──────────────┼───┼───────────┤
│ 1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A-2   │103年度保管字第1127號 │
│    │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及專用電表│      │                      │
│    │每日記錄表(102年12月)貳張 │      │                      │
├──┼──────────────┼───┼───────────┤
│ 2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A-2   │同上                  │
│    │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及專用電表│      │                      │
│    │每日記錄表(102年8、9、10、 │      │                      │
│    │11月)各壹張                │      │                      │
├──┼──────────────┼───┼───────────┤
│ 3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廢水│A-1   │同上                  │
│    │處理設施回收水水量每日紀錄表│      │                      │
│    │共貳張                      │      │                      │
├──┼──────────────┼───┼───────────┤
│ 4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放流│A-3   │同上                  │
│    │水PH值量測記錄表共貳拾陸張  │      │                      │
├──┼──────────────┼───┼───────────┤
│ 5  │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A-4   │同上                  │
│    │證影本壹張、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                      │
│    │影本壹張、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                      │
│    │壹張                        │      │                      │
├──┼──────────────┼───┼───────────┤
│ 6  │請款單、出貨單、地磅記錄單共│A-5   │同上                  │
│    │伍張                        │      │                      │
├──┼──────────────┼───┼───────────┤
│ 7  │請款單(顧問費)壹張        │A-6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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