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文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文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9日 │103年7月16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65號 │第897號 │第27797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22號 │103年度易字第737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07│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6月6日 │103年12月30日 │104年11月26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056│103年度易字第737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07│ │判 決│ │號 │ │號 │ │ ├────┼──────────┼──────────┼──────────┤ │ │判 決│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22日 │105年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備 註│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