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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蔡家瑜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健綸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劉陳嘉慶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陳昱辰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王謙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被告
黃韋霖
被告
洪仕晟
被告
黃俊瑋
被告
石明旭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等八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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