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紹宇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11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判期日為106 年11月23日,有刑事宣判筆錄在卷為佐,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年份誤載為「10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