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財產所有人 坤林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池文廣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4 號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裁定如
下:
主文
坤林企業社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第三人坤林企業社可能因被告上開犯行,而有逃漏營業稅之情,依據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恐有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虞,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4 號被告池文廣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進行準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