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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9號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廖純卿陳鈴香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駿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魏鴻仁
被告
黃韋菱
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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