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 原告
- 香港商傑比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皓華
- 訴訟代理人
- 盧德聲律師
- 被告
- 錢美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香港商傑比達有限公司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錢美蘭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73 號判決被告無罪,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