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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高增泓廖慧娟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袁秀香、林崇仁、林道藩、鄭文鋒、張永青、王景春、林榮翰、胡憲俞、陳炳金、張枋霖、黃維金

  • 原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法人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法人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進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銘龍電子有限公司法人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永章 被   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   告 鄭進豊 陳全國 黃煜程 陳建華 李約翰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鋒 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被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被   告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台融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榮翰)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被   告 榮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憲俞 被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上列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鄭進豊、陳全國、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8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龍電子有限公司、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各自所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負連帶責任,而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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