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 原告
-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被告
-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永章
- 被告
-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秀香
- 被告
-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仁
- 被告
- 鄭進豊
- 被告
- 陳全國
- 被告
- 黃煜程
- 被告
- 陳建華
- 被告
- 李約翰
- 被告
-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道藩
- 被告
-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鋒
- 被告
-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青
- 被告
-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春
- 被告
-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 台融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榮翰)
- 上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 被 告 榮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胡憲俞
- 被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
-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 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上列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鄭進豊、陳全國、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龍電子有限公司、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各自所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負連帶責任,而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