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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雅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振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振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振渾前曾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該案業由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56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於105年2月25日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97號一案駁回上訴確定】,竟仍未知警惕,其已知駕駛人飲酒過量將影響行車安全而不得騎乘機車,且我國政府已透過電視、報章等媒體大力宣傳周知,提醒駕駛人不得酒後騎駛機車,竟另行起意,復於105年1月24日上午8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8時50分許止,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北區崇興路2段之居所飲用啤酒後,違反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於同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迄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漢口路與山西路交岔路口之際,不慎自摔受傷,經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並因警方據報趕赴上開醫院處理,於同日上午11時1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乃為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鄭振渾(下稱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見偵卷第9、14、15、16頁)在卷可稽。又警方係於被告行為後獲報趕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處理,於105年1月24日上午11時1分許對被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始查獲被告上開公共危險之犯行等情,已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梁惟淨於本院訊問時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足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104年10月18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該案業由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56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於105年2月25日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97號一案駁回上訴確定】,竟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4年度速偵字第56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行為時已年逾30而立之年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見偵卷第10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仍騎乘機車而未顧及公眾行車安全之犯罪動機、目的、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定值達每公升0.86毫克之犯罪手段、對用路人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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