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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智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尚安雅

  • 被告
    邱結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智簡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結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結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結昌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11月間起,在其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5「 衣語國際服飾店」內,陳列其前自大陸地區以每件人民幣6 至8元購得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65 元至1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以此方式侵害上揭商 標權人之商標權。嗣於10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經 警持搜索票前往前揭服飾店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5份、鑑定證明書1份、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 份、鑑定報告書2份、現場搜索相片4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同一商標權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揆諸前揭說明,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立法者並非預定該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不符合集合犯之要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尚有誤會。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香奈兒公司、阿迪達斯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標權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以實體店面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嚴重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累及我國國際名聲,且本案查獲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此有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和解契約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第9 頁至第12頁),兼衡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取得告訴人諒解,足認確有悔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 (五)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 修正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同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是以違反商標法規 定之沒收,已不適用該法第98條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物,故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後)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 │ │ │/審定號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瑞士商香奈│00000000│ │ │樣之上衣16件、褲子 │兒股份有限│00000000│ │ │305件(合計321件) │公司 │ │ ├──┼──────────┼─────┼────┤ │ 2 │仿冒「adidas」商標圖│德商阿迪達│00000000│ │ │樣之連帽長袖上衣38件│斯公司 │00000000│ │ │、長袖上衣13件、外套│ │ │ │ │28件、長褲263件、短 │ │ │ │ │褲5件、裙子8件(合計│ │ │ │ │355件) │ │ │ ├──┼──────────┼─────┼────┤ │ 3 │仿冒「LV」商標圖樣之│法商路易威│00000000│ │ │褲子24件 │登馬爾悌耶│ │ │ │ │公司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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