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建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超級紅包」刮刮樂貳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鑫富發彩券行內」,應補充為「在蕭功耀所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鑫富發彩券行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