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建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超級紅包」刮刮樂貳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鑫富發彩券行內」,應補充為「在蕭功耀所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鑫富發彩券行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