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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孝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孝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壹陸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應補充「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47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犯罪事實二第5 行「自小客車」更正為「租賃小客車」,及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犯罪現場圖、勘察採(驗)證同意書」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