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孝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孝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壹陸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應補充「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47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犯罪事實二第5 行「自小客車」更正為「租賃小客車」,及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犯罪現場圖、勘察採(驗)證同意書」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