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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秀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秀麗犯通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5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