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楊怡萱 陳采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郭國智 長昱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郭國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