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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幸芬杭起鶴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楊怡萱
原告
陳采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郭國智
被告
長昱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郭國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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