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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林承緯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素慧
原告
林時弘
被告
施明淇
被告
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忠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第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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