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簡婉倫蔡美華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子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6日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子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玄就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