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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3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俊廷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06年1月3日收受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2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3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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