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54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孟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孟妤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