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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葳黃龍忠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
詹智宏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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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被告
林湰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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