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劉政杰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 被告
- 雄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筠嘉
- 被告
- 張景武
號 5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號 5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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