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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葳鍾堯航黃龍忠

原告
劉政杰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告
雄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嘉
被告
張景武

號         5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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