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嘉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12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係屬告 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即代號3495-H10502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5年12月18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2613號被 告 丙○○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沐養生館」之按摩師,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凌晨0時許,在上址店內1樓,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乘其同事即代號3495-H10502 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清洗杯子不及抗 拒之際,以右手觸摸甲之兩側腋下及右大腿,並語帶輕挑 稱:「你沒感覺喔?」等語。嗣經甲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丙○○於警詢、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觸││ │中之自白 │摸告訴人甲之兩側腋下 │ │ │ │及右大腿。 │├──┼───────────┼───────────┤│ 二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 │被告趁告訴人清洗杯子不│ │ │、偵查中之證述 │及抗拒,觸摸告訴人之兩││ │ │側腋下及右大腿,並稱:││ │ │「你沒感覺喔?」,足以││ │ │引起告訴人嫌惡之感之事││ │ │實。 │├──┼───────────┼───────────┤│ 三 │監視器光碟1片暨翻拍照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片16張、現場照片7張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林和蓁 附錄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