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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01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德寬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37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定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1733號),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明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定宇犯妨害公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鋁棒壹支、手套壹雙、遮陽帽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1733號
    被      告  蔡定宇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定宇曾犯傷害罪,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詎猶不知
    悔悟,因認其友人侯冠逸遭本署辦理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台中
    市北屯區仁愛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耀祖指派易服社會勞動
    之工作過於勞累,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105年6月8日
    11時50分許,與姓名不詳之友人,持鋁棒進入臺中市○○區
    ○○路00號之臺中市北屯區仁愛社區發展協會,朝分派易服
    社會勞動工作之張耀祖頭部攻擊後逃逸,致張耀祖受有左手
    前臂2處皮膚損傷、頭部和背部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定宇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於前揭時、地持鋁棒攻│
│    │                      │擊被害人張耀祖之事實。  │
├──┼───────────┼────────────┤
│ 2  │被害人張耀祖偵查中之指│被害人張耀祖於前揭時、地│
│    │訴                    │執行分派易服社會勞動之公│
│    │                      │務時,遭被告毆打成傷之事│
│    │                      │實。                    │
├──┼───────────┼────────────┤
│ 3  │證人侯冠逸、林忠勝、黃│被告前揭妨害公務、傷害  │
│    │達淵、陳俊吉、張麗月等│之事實。                │
│    │人於警詢之指證        │                        │
├──┼───────────┼────────────┤
│ 4  │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之照│佐證被告前揭妨害公務之事│
│    │片、扣案之鋁棒1支、刑 │實。                    │
│    │案勘查報告、中國醫藥大│                        │
│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
│    │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被告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並請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鋁棒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  仙  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0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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