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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雅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83、7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易字第200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雅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鄭雅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9、20頁)。

二、爰審酌被告鄭雅文於飲酒後,因細故與告訴人蔡宗榮發生口角爭執,竟任意毀損蔡宗榮所有之營業小客車,復以言詞辱罵蔡宗榮,使蔡宗榮感到難堪及人格受辱,迄今亦未能與蔡宗榮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30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5年度偵緝字第783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784號
    被      告  鄭雅文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雅文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2 次),於100 年9 月26日確定,再與其另犯施用
    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2 次),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4 月,入監執行後,復接續執行其另犯施用毒品罪所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3 年9 月6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4 年11月22
    日晚間10時27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東方明珠理容KTV 店」內,飲用酒類後,搭乘蔡宗榮所駕
    駛之牌照號碼913-P6號營業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0時
    35分許,蔡宗榮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西屯
    路2 段與文華路交岔路口時,鄭雅文下車,並因酒醉失態,
    而與蔡宗榮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毀損及妨害名譽之犯意,
    舉腳踢踹上開營業小客車,造成該部營業小客車引擎蓋刮痕
    、右前葉子板、內擋泥板、右後葉子板凹陷,使該部營業小
    客車原具之美觀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宗榮
    ;鄭雅文同時對蔡宗榮辱罵「靠爸」、「幹你娘雞掰」、「
    幹你娘」、「你雞掰」、「爛」之足以貶損蔡宗榮人格之粗
    鄙語言,公然辱罵蔡宗榮。
二、案經蔡宗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六分局報告暨本檢察官簽
    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鄭雅文於偵訊│被告於104 年11月22日晚間│
    │    │中之供述。      │10時許,搭乘告訴人蔡宗榮│
    │    │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913-P6號│
    │    │                │營業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
    │    │                │區西屯路2 段與文華路交岔│
    │    │                │路口,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之│
    │    │                │事實。                  │
    ├──┼────────┼────────────┤
    │  2 │告訴人蔡宗榮於警│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
    │    │詢、偵訊時之指訴│以腳踢踹告訴人所有之上開│
    │    │。              │營業小客車,同時公然辱罵│
    │    │                │告訴人之犯罪事實。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告訴人在警局指認被告為本│
    │    │六分局指認犯罪嫌│件犯罪行為人之事實。    │
    │    │疑人紀錄表。    │                        │
    ├──┼────────┼────────────┤
    │  4 │源坤汽車修配廠估│被告毀損告訴人所有之上開│
    │    │價單。          │營業小客車後,該車引擎蓋│
    │    │                │刮痕、右前葉子板、內擋泥│
    │    │                │板、右後葉子板凹陷,維修│
    │    │                │費用為新臺幣8500元之事實│
    │    │                │。                      │
    ├──┼────────┼────────────┤
    │  5 │牌照號碼913-P6號│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踢│
    │    │營業小客車照片。│踹上開營業小客車後,造成│
    │    │                │該車引擎蓋刮痕、右前葉子│
    │    │                │板、內擋泥板、右後葉子板│
    │    │                │凹陷之事實。            │
    ├──┼────────┼────────────┤
    │  6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上開營業小客車車主為告訴│
    │    │。              │人之事實。              │
    ├──┼────────┼────────────┤
    │  7 │警員錄影檔案光碟│警方抵達上開地點後,被告│
    │    │。              │仍有毀損上開營業小客車及│
    │    │                │公然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  8 │勘驗筆錄。      │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公│
    │    │                │然辱罵告訴人「靠爸」、「│
    │    │                │幹你娘雞掰」、「幹你娘」│
    │    │                │、「你雞掰」、「爛」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
    ,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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