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雅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83、7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易字第200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雅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鄭雅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9、20頁)。
二、爰審酌被告鄭雅文於飲酒後,因細故與告訴人蔡宗榮發生口角爭執,竟任意毀損蔡宗榮所有之營業小客車,復以言詞辱罵蔡宗榮,使蔡宗榮感到難堪及人格受辱,迄今亦未能與蔡宗榮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30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5年度偵緝字第783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784號
被 告 鄭雅文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雅文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2 次),於100 年9 月26日確定,再與其另犯施用
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2 次),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4 月,入監執行後,復接續執行其另犯施用毒品罪所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3 年9 月6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4 年11月22
日晚間10時27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東方明珠理容KTV 店」內,飲用酒類後,搭乘蔡宗榮所駕
駛之牌照號碼913-P6號營業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0時
35分許,蔡宗榮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西屯
路2 段與文華路交岔路口時,鄭雅文下車,並因酒醉失態,
而與蔡宗榮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毀損及妨害名譽之犯意,
舉腳踢踹上開營業小客車,造成該部營業小客車引擎蓋刮痕
、右前葉子板、內擋泥板、右後葉子板凹陷,使該部營業小
客車原具之美觀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宗榮
;鄭雅文同時對蔡宗榮辱罵「靠爸」、「幹你娘雞掰」、「
幹你娘」、「你雞掰」、「爛」之足以貶損蔡宗榮人格之粗
鄙語言,公然辱罵蔡宗榮。
二、案經蔡宗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六分局報告暨本檢察官簽
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鄭雅文於偵訊│被告於104 年11月22日晚間│
│ │中之供述。 │10時許,搭乘告訴人蔡宗榮│
│ │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913-P6號│
│ │ │營業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
│ │ │區西屯路2 段與文華路交岔│
│ │ │路口,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之│
│ │ │事實。 │
├──┼────────┼────────────┤
│ 2 │告訴人蔡宗榮於警│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
│ │詢、偵訊時之指訴│以腳踢踹告訴人所有之上開│
│ │。 │營業小客車,同時公然辱罵│
│ │ │告訴人之犯罪事實。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告訴人在警局指認被告為本│
│ │六分局指認犯罪嫌│件犯罪行為人之事實。 │
│ │疑人紀錄表。 │ │
├──┼────────┼────────────┤
│ 4 │源坤汽車修配廠估│被告毀損告訴人所有之上開│
│ │價單。 │營業小客車後,該車引擎蓋│
│ │ │刮痕、右前葉子板、內擋泥│
│ │ │板、右後葉子板凹陷,維修│
│ │ │費用為新臺幣8500元之事實│
│ │ │。 │
├──┼────────┼────────────┤
│ 5 │牌照號碼913-P6號│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踢│
│ │營業小客車照片。│踹上開營業小客車後,造成│
│ │ │該車引擎蓋刮痕、右前葉子│
│ │ │板、內擋泥板、右後葉子板│
│ │ │凹陷之事實。 │
├──┼────────┼────────────┤
│ 6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上開營業小客車車主為告訴│
│ │。 │人之事實。 │
├──┼────────┼────────────┤
│ 7 │警員錄影檔案光碟│警方抵達上開地點後,被告│
│ │。 │仍有毀損上開營業小客車及│
│ │ │公然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 8 │勘驗筆錄。 │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公│
│ │ │然辱罵告訴人「靠爸」、「│
│ │ │幹你娘雞掰」、「幹你娘」│
│ │ │、「你雞掰」、「爛」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
,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