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興良
姚文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70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 (104年度審易字第316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甘興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姚文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有關「曾興良」之記載更正為「甘興良」;另補充證據「被告甘興良、姚文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查「幹你娘」、「幹你老師」,係具負面評價之粗鄙、不雅用語,客觀上顯具輕蔑、嘲諷、貶抑他人人格之意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自屬侮辱之言語。是核被告甘興良、姚文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甘興良、姚文華爰均無刑事犯罪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等與告訴人洪成威於本案發生時均為任職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耀公司)之同事,因告訴人向其等質問遭投訴一事,其等因不滿告訴人之行止,竟出言辱罵,所為尚不足取,兼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因一時氣憤而為上開話語,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被告甘興良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光耀公司擔任工程人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已婚,有2名子女,現尚須扶養1名子女之生活情況;被告姚文華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光耀公司擔任組長,月收入約3萬多元,未婚,無須扶養家人之生活情況 (見本院審易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因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認知之差距,迄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700號
被 告 甘興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姚文華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興良與姚文華分別為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之光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耀公司)副理及製造部之製二
部組長。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上午7時許,姚文華在上址光
耀公司製二部生產區域工作時,洪成威前往質問姚文華是否
曾向洪成威之現任上司甘興良打小報告,姚文華否認後,洪
成威仍不停質問,雙方遂起爭執,姚文華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故意,在該處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幹
你老師」之語侮辱洪成威,足以減損洪成威之名譽。復於同
日上午7時10分許,洪成威、姚文華一同前往副理甘興良所
在之生產辦公室理論,甘興良要求洪成威回去工作,但洪成
威不聽勸阻,仍在場不停爭執,甘興良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
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幹你娘」之
語侮辱洪成威,足以減損洪成威之名譽。
二、案經洪成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甘興良之供述 │坦承有說「幹你娘」一詞之│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
│ │ │侮辱之犯行,辯稱:幹你娘│
│ │ │是口頭禪,因為當時告訴人│
│ │ │洪成威一直在講一些伊覺得│
│ │ │沒有必要說的話,不回去工│
│ │ │作,一直在現場「盧」等語│
│ │ │。 │
├──┼───────────┼────────────┤
│ 2 │被告姚文華之供述 │坦承有「幹你老師」一詞之│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
│ │ │侮辱之犯行,辯稱:因為告│
│ │ │訴人在工作期間跑來伊部門│
│ │ │擾亂工作,一直「盧」,伊│
│ │ │就罵告訴人「幹你老師,你│
│ │ │是來亂的哦」等語。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洪成威之證│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煒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譯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