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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24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若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57、567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5、2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許若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若晨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月1日18、19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巷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5年1月1日2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衛道路與五常街口,發現陳明煒(所涉藥事法等案件,本院另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判決)、許若晨一同乘坐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殘留毒品氣味而加以盤查,於105年1月2日凌晨2時許,經徵得許若晨之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若晨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煒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

㈢、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張耿僑於105年1月2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勘察採(驗)證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通聯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2日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各1份及檢驗照片4張、現場照片8張可參。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前案及素行之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許若晨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足見被告施用毒品之再犯率甚高,所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要無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應逕依同法第23條規定依法追訴,合先敘明。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㈢、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絕毒癮,竟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審酌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鉅,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酌以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中市警刑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2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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