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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葳簡芳潔鄭舜元

原告
呈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君
被告
楊沛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即105年度審訴字第8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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