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張龍生 被 告 風尚人文咖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淑瑛 被 告 張秀梅即實聯飲食店(風尚人文咖啡館忠明店) 潘凝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157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