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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葳黃龍忠張德寬

原告
張龍生
被告
風尚人文咖啡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淑瑛
被告
張秀梅即實聯飲食店(風尚人文咖啡館忠明店)

      潘凝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15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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