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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葳簡芳潔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豪

具 保 人 楊智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26、2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楊智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院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1紙、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憑,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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