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被 告 何尚宸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