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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陳葳簡芳潔鄭舜元

  • 原告
    徐碧湖
  • 被告
    何尚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被   告 何尚宸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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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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