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 原告
- 徐碧湖
- 原告
- 徐曹賜美
- 原告
- 徐文祥
- 原告
- 徐淑敏
- 原告
- 李文憲
- 被告
- 何尚宸
- 被告
-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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