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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71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3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主文

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亦沒收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克家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834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3號、105 年度偵字第4244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起訴在案,依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張克家所任職之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至同年10月29日止與經銷商「奇樂」等人共同提供網路博奕遊戲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線使用。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張克家人前開行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前已行準備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應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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