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永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春為貨運司機,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上午9 時10分許,受客戶委託,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載運貨物,嗣因不耐久候,而在該公司辦公室內咆哮,該公司經理即告訴人林淑芳聽聞後即前往關切,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辦公場所中,以臺語對告訴人出言辱稱:「你是被睡不爽喔!」等語,致使告訴人倍感羞辱,案經告訴人告訴偵辦,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淑芳告訴被告林永春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1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