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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94號

財產所有人 鴻時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秋香

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94 號被告林建男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鴻時科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前3 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檢察官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林建男施用詐術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計148,390 元,係由第三人鴻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時公司)取得,是鴻時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94 號被告詐欺等案件現已進行準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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