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林三元
- 被告張勝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雄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勝雄於民國97 年6月24日向案外人欣泰汽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而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34萬元,約定分36 期償還,按月還款1萬1786元。然被告張勝雄繳交4 期貸款後即未再還款,和潤公司因而持被告張勝雄簽立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取得該法院於97年12月25日所為之97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准和潤公司就該本票所載之34萬元及利息對被告張勝雄為強制執行,該裁定並於98 年1月23日確定。然被告張勝雄明知和潤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仍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和潤公司之債權,於98 年9月11日處分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下同)三村路合作新村22巷16弄10號(即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路○○段00○號)建物以及所坐落之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路○○段 0○00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移轉予案外人葉梅蘭,以避免和潤公司之強制執行。嗣經和潤公司委託催收之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立德公司)於99年9月29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發現此情後,於104 年9月14日通知和潤公司,和潤公司乃於104年9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亦規定明確。立法目的係為使法律關係易趨於安定,避免久懸而未定。又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而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則告訴有無逾告訴期間,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0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告訴人和潤公司係於104年9月18日,具狀告訴被告張勝雄涉犯毀損債權罪嫌,並以:被告未依約還款後,告訴人持被告簽立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准告訴人就該本票所載之34萬元及利息對被告張勝雄為強制執行,該裁定並於98 年1月23日確定。然被告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98 年9月11日處分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使告訴人債權受損等情,為主要論據,有告訴人提出之告訴狀及所附之汽車貸款申請書、本票、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拍賣車輛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至12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可認定。 ㈡又被告張勝雄業於98 年8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案外人葉梅蘭,並於98 年9月11日登記完畢等情,有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5 年6月6日豐地一字第1050005254號函暨所附系爭土地買賣98年豐登字第000000號買賣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27、37)。然告訴人係於104年9月18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件告訴,此與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時間(98年9月11日),相隔已近6年,則告訴人提出本件告訴,是否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自屬有疑。 ㈢告訴代理人柳柏帆律師於104年12 月14日偵查中陳述稱:「(在被告土地賣掉迄今已逾6 年多才來申告之原因?)因為告訴人積案積蠻多的,法務流動率很高,一時不查,一陣子後才發現,並非故意不行使,我們是後來函調財產後才發現被告有這個處分財產的行為。至於何時函調,我們會一禮拜再具狀。」等語(見偵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然告訴代理人並未於1週內提出相關資料,經檢察官於105 年1月18日開庭訊問時,告訴代理人柳柏帆律師陳述稱:「(有無攜帶函調處分資料相關之證明?)沒有,但可以提供函調時間,告訴人表示104年7月6日發現,9月17日遞狀告訴,應該是調閱謄本後,發現不動產過戶,另外我們上次開完庭當天,以及隔兩天後,都有跟被告聯繫,但後來被告就失聯了。另外被告104 年12月14日有跟告訴人的職員說他是人頭買車,他只拿到二十萬元的代價。從動機來說他不想背這個債務,所以會有動機為本案毀損債權。」、「(能否提出104 年7月6日告訴人調閱地藉謄本之證明?)可以,我們會確認有沒有存檔或記錄,如果沒有會再陳報當初調閱的地政事務所。」、「(請確認何時可以完成?)《當庭打電話聯絡》。告訴人說當初是以網路查詢,應該有查詢記錄,我們會提供查詢頁面。一週內會回複。」等語(見偵卷第61頁)。然於105年1月18日檢察官訊問後,告訴代理人亦未於1 週內陳報。而遲至105 年2月22日提出刑事陳報狀略以:陳報人係於99年9月29日將本件案件委託於立德公司,而該公司之承辦人員並於99年10月19日向有關機關申請調閱該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以及異動索引,並提出該公司內部電腦查詢申請頁面(見偵卷第66至67頁)。而立德公司職員即告訴代理人周思妤於偵查中陳稱:「(有沒有辦法提出告訴人何時知悉本案被告毀損債權之犯行日期?)這是我們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跟告訴人和運企業間的聯絡。本案是告訴人把這個債權委託我們作債務催討,事件由我們公司處理,當時是99年調閱地籍謄本才發現被告把不動產處分掉,當時告訴人不知情,我們將告訴狀送去和潤蓋印時,和潤才知道本案被告的犯行,流程是我們公司的外務人員將本案告訴狀送至和潤公司用印,我們拿回來的時間是104年9月14日送至和潤公司去,16日把和潤蓋好章的告訴狀拿回來,17日郵寄遞狀,台中地檢署應該是18日收到,但這是我們內部處理,沒有一個文件證明。」等語(見偵卷第72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周思妤亦結證稱:「(為何和潤公司才會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中間過程我們電腦催收的紀錄表上面,並沒有提出我們對原本委託公司關於本案的回報,所以我的推斷在這段期間他們並不清楚這件事情。」、「(你們公司執行催收是否有執行步驟或電腦相關紀錄?)都會有電腦紀錄,無論是以電話,或者是做任何法律上之行為都會有紀錄在電腦上。」、「(104年9月14日得到和潤公司的委任狀,你有無有去查證關於本案之催收跟回報的相關紀錄?)電腦紀錄都有。」、「(電腦檔案係由何人可以紀錄?)只有受委任之特定催收人員及負責的法務人員及對話窗口陳思妤可以進去裡面做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及反面)。由此可知,告訴人系將對於被告張勝雄之債權行使,委由立德公司處理。然告訴人於提出本件告訴時,均未表示已委由立德公司處理,且告訴代理人柳柏帆律師於偵查中亦稱:告訴人公司係後來函調財產後才發現被告有處分財產之行為,至於何時函調,會另具狀陳報等語。嗣再由立德公司職員周思妤代理告訴人陳稱:立德公司係於99年間知悉被告處分系爭不動產,於104年9月14日通知告訴人。顯見告訴人究竟於何時知悉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完全繫於立德公司是否通知告訴人,然立德公司如何通知?有無通知?均無確切之證據可資證明。 ㈣又依立德公司職員即證人周思妤上開證述內容可知,立德公司受託處理上開告訴人對被告張勝雄之債權時,承辦人員會將相關事項登載在電腦紀錄中。而依立德公司職員即告訴代理人陸冠良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紀錄」之記載,立德公司係於99 年9月27日受告訴人之委託,催繳紀錄上並未記載「99 年9月29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112 頁),且依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提出之內部電腦查詢申請頁面(見偵卷第67頁)所示,立德公司係於99年10月19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則起訴書記載立德公司於99 年9月29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自屬有誤。再者,立德公司於受託處理上開債權債務事件後,雖將處理之經過記載在催繳紀錄,然綜觀該紀錄內容,並無「通知和潤公司」之事項,且依紀錄表之記載, 104年9 月11日上午10:04:30:『「申請用印」刑事告訴狀--(其他)電話狀態:」;104年9月16日上午09:12:02「送狀(起訴狀)--(其他)電話狀態:」(見本院卷第118 頁)。是以,證人周思妤所證:立德公司於104年9月14日通知和潤公司等情,顯與立德公司內部電腦紀錄不符。又告訴人將本件案件委託於立德公司處理,立德公司於99年10月19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並因此知悉被告業已處分系爭不動產。而告訴人於100 年12月28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係在告訴人委託立德公司處理之後,該民事執行聲請狀亦經告訴人公司用印(見偵查卷第18頁),則何以立德公司於100 年12月間至告訴人公司用印時,未告知告訴人被告已處分系爭不動產,而至104年9月間至告訴人公司用印,始告知告訴人被告已處分系爭不動產?足見公訴意旨所認,立德公司於99 年9月29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發現此情後,於104年9月14日通知和潤公司,和潤公司才知悉上情等情,要難認與實情相符。是以,能否依據立德公司之內部電腦紀錄資料及證人周思妤所證內容,用以判斷告訴人知悉被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時間為104年9月14日,實有可疑。 ㈤按所謂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又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民法第540 條亦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係受任人既受委任人之委任,處理某項事務,則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告於委任人,其於委任關係終止時,亦應將其所處理事務之始末情形,詳細報告於委任人,此皆委任性質上當然之事,即受任人之報告義務。查告訴人委託立德公司催繳被告積欠款項之事務,告訴人與立德公司之間,自已成立委任契約,則依上開民法之規定,立德公司於知悉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時,自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告於委任人即告訴人。然立德公司於處理告訴人公司委任之事務後,於99年10月19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早已知悉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再依立德公司職員所述內容,立德公司竟遲至104年9月14日將本件起訴狀送至告訴人公司用印,告訴人始知悉被告有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立德公司未盡受任人之告知義務,自屬明確。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法律關係易趨於安定,避免久懸而未定。告訴人既已委由立德公司催繳欠款,立德公司又早於99年10月19日知悉被告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之情事,則依上開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依一般客觀情況,告訴人應已對被告有隱匿、處分財產之嫌疑有所知悉,否則,上開6 個月告訴期間之起算,將完全繫於受任人是否告知之不確定狀態,要與法律所定告訴期間之意旨相違。換言之,如告訴人之受任人於知悉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後,經過10年始通知告訴人,並於10 年後起算6個月之告訴期間,將嚴重危害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其不合理之處,無庸贅言。 ㈥是以,告訴人持被告簽立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取得該法院於97年12月25日所為之97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准和潤公司就該本票所載之34萬元及利息對張勝雄為強制執行,該裁定並於98 年1月23日確定,告訴人先於98 年3月23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由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告訴人復於99 年9月27日委由立德公司催收被告積欠之款項,立德公司先於99年10月19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而知悉被告處分系爭不動產,復於100 年12月間至告訴人公司用印,於100 年12月28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再於104年9月18日提出本件毀損債權之告訴。則綜合前述諸多事證,告訴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前後兩次聲請強制執行,於長達6 年之時間,對於被告於告訴人取得執行名義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損害告訴人債權之意圖,而有隱匿、處分財產行為之犯罪嫌疑,客觀上可謂已達主觀上之確信程度,難認有何因無事證,致曖昧、懷疑未得證實之情形。因此本件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至遲應自100 年12月18日告訴人具狀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開始起算,始與事理相符。㈦公訴意旨雖於犯罪事實欄記載:「嗣經和潤公司委託催收之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99 年9月29日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發現此情後,於104年9月14日通知和潤公司,和潤公司乃於104年9月18日向本署遞狀告訴。」等情,然公訴意旨卻未能指明,其認定告訴期間起算時之確切事由及時點;且並未詳述何以立德公司於知悉被告處分系爭不動產將近5 年之後,始將上情通知告訴人,係屬合理可採;復未審酌告訴人曾於100 年12月18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之客觀情狀。足認公訴意旨認為本件未逾告訴期間,實有斟酌之餘地。 四、綜上,告訴人於99 年9月27日委由立德公司催收被告之欠款,立德公司於99年10月19日得知被告處分系爭不動產,而告訴人既已委由立德公司催收債款,立德公司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告於告訴人之義務。則告訴人於100 年12月18日第二次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即應知悉被告為前開損害債權犯罪行為之人,竟遲至104年9月18日始提出本件損害債權之告訴,難認適法。本院兼衡法律安定及被告權利保障之基本原則,認告訴人之告訴顯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