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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炎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炎儒明知「美少女夢工廠」、「美少女夢工廠2」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係告訴人精訊資訊有限公司(後改名為精訊數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之9,下稱精訊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軟體著作,上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8年1月10日2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以電腦連結網路至「遊戲基地」網站,登入其帳號「flame369」,將上開遊戲軟體刊登在網站上,供不特定之多數網站會員得連接至上開網站下載上開遊戲軟體,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精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炎儒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精訊公司達成調解,告訴人精訊公司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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