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21號106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作新 被 告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高定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156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344、2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作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因陳作新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陳作新被訴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部分 ,無罪。 高定琛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作新係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依民國103年5月23日換發核定之產品種類:葡萄 酒、其他水果酒、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白蘭地、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再製酒類、料理米酒、其他酒類等,工廠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巷000 00號)之岱山酒廠股份有公司(於93年12月9日申請設立登 記,於103年5月13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高定琛,下稱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作新經營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上登記酒類之製造及銷售,並於販售之產品包裝上標示主要原料及產品種類,明知岱山公司所產製、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酒品,業已申請如附表一所示製酒流程欄所示方式製造,如為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義之「蒸餾酒類」,米酒、高粱酒 、威士忌、芋頭酒等酒品應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為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製造;如為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義之「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均應 於產品包裝上明確標示,以讓不特定之商家及消費者藉以判斷是否進貨銷售或購買飲用。陳作新為了節省成本以在市場上削價競爭,基於詐欺取財及虛偽標記之犯意,於104年1月1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由陳作新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莊基助,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或以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水,依比例混攙於酒槽內調製,假冒成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為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所製造之酒品,在如附表二所示酒品包裝上虛偽標記如附表二「商品標籤標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販售予誤信上揭包裝標記為真實之全省各地銷售商家(附表三所示之商家僅為部分交易對象),足以生損害於全省各地銷售商家及不特定消費者。嗣經警於105年8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05年度聲搜字第1764號)至陳作新之 住所臺中市○○區○○路○○巷00號及實際製酒廠房所在地臺中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所示之 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對於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岱山公司及其等辯護人均未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5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關於實體認定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作新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虛偽標示之犯行,被告陳作新辯稱:岱山公司製酒的核准工廠所在地是在彰化縣○○鄉○○村○○巷00000號(下稱彰化廠房),臺中市 ○○區○○路000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係停業的新羚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羚公司)的舊址(下稱太平廠房),太平廠房有發酵設備,只是沒有在用;關於米酒類的酒品是伊在彰化廠房發酵製造,大部分在彰化廠房分裝,小部分在太平廠房分裝;關於高粱酒的酒品是伊在彰化廠房發酵製造,一部分在彰化廠房包裝,一部分在太平廠房包裝;關於威士忌的酒品也是在彰化廠房發酵,運到太平廠房的橡木桶中貯存,經過一年以上才包裝;芋真珠芋酒是伊買芋頭在彰化廠房發酵,發酵好之後再運到太平廠房分裝;伊在蒸餾米酒時,會加食用酒精和水,但不會加香精;伊在發酵高粱酒時,會加酒精加到38度或是58度一定的度數,也會加香精來修飾它的品質;威士忌從橡木桶出來品質會不一樣,伊會加酒精到它的度數,也會加香精修飾它的品質;芋頭酒用芋頭發酵之後,伊只有用酒精去調它的度數,不會加香精云云。經查: (一)被告陳作新係岱山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此為被告陳作新於查獲時在警詢即坦認不諱(見保三壹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4頁);且證人高定琛於查獲時在警 詢供承其僅為岱山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並未參與岱山公司的經營業務(見警卷第135頁);證人即太平廠房員工王 素珠、黃秀央、紀雪芬、陳姿合、林明進、莊基助等人於查獲時在警詢均證稱係受被告陳作新所僱用等情,亦有其等證詞附卷可稽(見警卷第97至133頁),是被告陳作新 係岱山公司實際經營業務之人,堪可認定。又岱山公司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執照上核定之產品種類有葡萄酒、其他水果酒、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白蘭地、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再製酒類、料理米酒、其他酒類等,工廠所在地登記為彰化縣○○鄉○○村○○巷00000號等情, 亦有103年5月23日換發之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在卷可憑(見國稅局卷第53頁);另岱山公司於95年4月19日向財政部國庫署申報之製造流程 (如附表一所示),業經財政部於95年4月28日同意在案 ,亦有財政部95年4月28日台財庫字第0950303174號函及 岱山公司菸酒製造業者變更申報申請書在卷可查(見105 年度偵字第21560號卷二第242至248頁),是岱山公司係 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依規定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製造流程,亦可認定。 (二)本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事組,依財政部政風處函文指出岱山公司產製之「杜蘭朵冰釀紅酒」、「巴洛克白葡萄酒」之成分未符合理參考值而成立專案小組,組員於執行搜索前即105年8月19日會同彰化縣政府財政處前往岱山公司之彰化廠房執行行政稽查時,發現在彰化廠房內並無實際生產線,亦無存放產製酒品所需原物料,另成品酒及半成品酒僅各有一桶,內部生產設備皆未接上電源且覆有蜘蛛絲,廠內設備顯係為欺瞞並符合主管機關稽查所擺設,財政處人員亦表示岱山公司應無在彰化廠房產製酒品;又向財政部政風處調閱岱山公司進銷項營業資料,進項資料顯示岱山公司並未購買產製酒品所需之米、大麥、高粱等原料,此有105年度聲搜字第1764號 卷之偵查報告及蒐證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7頁及反面、第157至160頁)。再觀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事組員,於105年8月30日至太平廠房執行搜索時所扣押如附表四編號8至47所示之物,由上開偵查報 告可知被告陳作新產製酒品之處所僅為太平廠房,而依執行搜索結果,太平廠房除了各種酒類成品、各種香料、打蓋機、注酒機、包裝機、堆高機、白鐵桶等物品外,並無附表一所示製程中所需之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器械設備。是被告陳作新辯稱其於彰化廠房或太平廠房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原料進行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難以信實。 (三)另依岱山公司太平廠房之員工以下之證詞: (1)證人王素珠於警詢證稱:她受僱於陳作新在太平廠房裡負責酒品的包裝及貼標籤,已工作3至4個月,時薪110元, 她不知道岱山公司所生產的酒品如何製成,她只負責各式酒類的貼標籤及包裝等語(見警卷第97至98頁);又於偵訊結證稱:她在現場負責貼標籤,做米酒時負責放瓶子,她沒有在現場調過酒,也沒有注意誰在調酒,現場的婦人只是負責貼標籤、裝瓶及包裝而已,她沒有去過彰化廠房,也不知道米酒從那裡載來,她不知道太平廠房為何會有那麼多香料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560號卷三第159頁 反面至第160頁反面)。 (2)證人黃秀央於警詢證稱:她受僱於陳作新在太平廠房裡負責貼標籤,時薪110元,從105年7月16日工作至警察查獲 為止,除了貼標籤外,偶而會幫忙充填稻米香料理米酒,她不知道岱山公司所生產的酒品如何製成等語(見警卷第102至103頁);又於偵訊結證稱:她從104年12月開始就 在太平廠房工作,不過不固定,她的工作是包裝和米酒裝瓶,現場只有莊基助會調酒,以前有叫莊基助調酒,現在都叫司機去泰山那邊載回來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三第161頁反面)。 (3)證人紀雪芬於警詢證稱:她受僱於陳作新在太平廠房裡負責貼酒品標籤及打印酒瓶瓶身日期,時薪110元,從105年2月開始工作至警察查獲為止,她不知道岱山公司所生產 的酒品如何製成等語(見警卷第108頁);又於偵訊結證 稱:她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未貼標籤時,先在標籤上蓋製造日期,陳作新指示她蓋什麼日期,她就蓋什麼日期,蓋的不是當天的日期,她還負責裝高粱酒,現場的調酒師是莊基助,她是下午3、4點才上班,莊基助都比她早到工廠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560號卷三第162頁)。 (4)證人陳姿合於警詢證稱:她受僱於陳作新在太平廠房裡負責酒品包裝及貼標籤,時薪110元,已工作2個月,她不知道岱山公司所生產的酒品如何製成等語(見警卷第112至 113頁);又於偵訊結證稱:她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純作 包裝,林明進負責搬東西,她和王素珠負責貼標籤,莊基助負責調酒,莊基助會說酒調好了,請她們去包裝,她去過彰化廠房1、2次,只有去打掃而已,彰化廠房沒有其他員工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560號卷三第161頁)。 (5)證人林明進於警詢證稱:他受僱於陳作新在太平廠房裡負責將所有成品酒類裝箱後搬運至棧板上堆疊整齊,已做了1個多月,是莊基助介紹他來工作,莊基助是負責調酒的 工頭,他不知道岱山公司所生產的酒品如何製成等語(見警卷第117至119頁);又於偵訊結證稱:他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搬運包裝好的東西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560號卷三第160頁反面)。 (6)證人莊基助於警詢證稱:他原本在新羚公司擔任陳作新的員工,後來新羚公司停牌,他沒有為陳作新工作,一直到104年底再度受僱於陳作新在岱山酒廠工作,擔任調酒、 裝箱、現場搬運等工作。調酒大部分是陳作新自己調配,少部分才是他調,陳作新指示他加入酒精、香料、水,攪拌到一定的度數即為半成品,再用廠內注酒機將酒注入玻璃瓶內,然後廠內員工一同用貼標籤機貼標籤或用手工貼標籤,原料都是陳作新買進來的等語(見警卷第123至124頁);又於偵訊結證稱:「(昨日警察去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我全程在場,現場有6個人,四男二女。(當時酒 已經分裝好了,你們在貼標籤?)是,我們什麼工作都要做。(裝酒裝入瓶子及貼標籤等工作都是你們的工作?)是。(現場有無做蒸餾的工作?)以前有,現在是酒買回來,只做包裝的工作,有米酒、高粱酒、威士忌、葡萄酒…等等酒,現場都只有做包裝而已,沒有蒸餾。(陳作新多久會拿一次酒去給你們包裝?)不一定,酒有賣出去,他就會再去買酒回來給我們包裝,都是他自己去載回來的,我不知道他去哪裡買的,他是用一個四方型的白色塑膠桶裝酒回來,搜索的現場有,容量是1噸。(你們在現場 貼標籤,標籤上有寫酒的原料,但現場沒有大麥、葡萄等原料,是由陳作新調製或陳作新指揮你們調製的嗎?)是,大部分是陳作新自己調製的,有時候是我依照陳作新指揮的比例調製的。(你們並非釀造酒,是現場調製的,你在貼標籤時沒有發現這個事情嗎?)我不曾問過老闆,老闆告訴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工廠的每一個人都會做,有一個調製的筆記本,陳作新放在那邊,要我們依筆記本調製。」、「(你從何時開始至該工廠上班?)去年接近過年時,我之前就有在他的公司上班過。(調入酒的原料都是香料、酒精、水等物,你是否知情?)我知道啊,香料、酒精、水都是陳作新買回來的,如果陳作新不在工廠,我們就依他寫的單子作業。」等語(見105年度他 字第5638號卷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另卷內有被告陳作新提出購買高粱、白米、酒麴之統一發票(見105年度他 字第5638號卷第37、40、41頁),惟觀諸該等統一發票可知,被告陳作新於103年11月27日向金利發貿易有限公司 購買700公斤(10,500元)高粱、於104年3月5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500公克(1,000元)酒麴、於104年3月10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30公斤(1,800元)白米 、於104年3月31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500公克( 5,000元)酒麴、於104年3月31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 購買500公克(30,000元)酒麴,依上開被告陳作新買進 之原料數量實無法供應每年1、2千萬元營業額所需的量(被告陳作新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每年有1、2千萬元營業額,見本院卷三第14頁反面),益徵證人莊基助所述之前還有自己做蒸餾的工作,之後都買酒回來分裝之證詞非虛。 (四)由上開證人王素珠、黃秀央、紀雪芬、陳姿合、林明進、莊基助的證述內容可知,關於岱山公司產製的酒品在太平廠房進行的僅有調製、裝瓶、包裝而已,根本沒有如附表一蒸餾酒類所示製程中之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程序,此亦符合在太平廠房搜索現場沒有任何關於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器械設備被扣押,是該等證人之證詞自可信實。 二、再參以扣案之被告陳作新酒品調製配方筆記本(見105年度 偵字第21560號卷五第207至212頁)記載添加酒精及香料之 內容如下: ┌───────┬─────────────────────┐ │ 酒品名稱 │ 調製內容 │ ├───────┼─────────────────────┤ │①高粱38度 │酒精抽100公升、原酒抽80公升、水加至400公升│ │ │、高粱香精200CC、EC250CC、山梨醇800CC │ ├───────┼─────────────────────┤ │②芋酒 │原酒200ml、水200ml、香精(603021)180、香 │ │ │精(695558)120、山梨醇2000、果糖800 │ ├───────┼─────────────────────┤ │③純米酒26度 │六成原酒、四成酒精加水、香精(A39)30CC、 │ │ │糖粉600ml、乙酸乙脂(米酒香精)600ml │ ├───────┼─────────────────────┤ │④泰式米酒頭 │乙酸乙脂(米酒香精)50ml、蜂蜜香精300ml、 │ │ 35度 │山梨醇200ml │ ├───────┼─────────────────────┤ │⑤內行人純米酒│六成原酒、四成酒精、米酒香精(0.25/1000) │ │ 19.5度 │、山梨醇0.5/1000、甜蜜0.5/1000 │ ├───────┼─────────────────────┤ │⑥威士忌43度 │酒精抽150公升、原酒抽200公升、橡木精1500CC│ │ │、香精(156)1500CC、香精(499)35CC、山梨│ │ │醇10000CC、色素1000CC │ ├───────┼─────────────────────┤ │⑦白蘭地43度 │酒精150公升、原酒200公升、橡木精1500CC、白│ │ │蘭地香精1500CC、山梨醇8000CC、色素1000CC │ ├───────┼─────────────────────┤ │⑧紅高粱52度 │酒精抽200公升、原酒抽10公升、香精(137060-│ │ │1)500CC、香精(137040)250CC、山梨醇600CC│ ├───────┼─────────────────────┤ │⑨紅高粱33度 │酒精抽100公升、原酒抽5公升、香精(000000-0│ │ │)350CC、香精(137040)180CC、山梨醇400CC │ ├───────┼─────────────────────┤ │⑩蓬萊米酒 │米酒香精200CC、山梨醇300CC、甘味劑3匙。 │ │ 19.5度 │ │ └───────┴─────────────────────┘ 依上開被告陳作新之酒品調製配方筆記本上記載顯示,岱山公司產製之米酒、高粱酒、威士忌及芋酒等酒類酒品,根本未經如附表一蒸餾酒類所示製程中之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程序,可能僅係以少量原酒加入食用酒精及香料,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及水調和而成。 三、按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 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再按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3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 其細類。」,而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 第4條第1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在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6 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36%之蒸餾酒。(二)威士忌 :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2年以 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40%之蒸餾酒。(三)白酒:以糧穀 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酵劑,經糖化、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成之蒸餾酒。(五)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是岱山公司產製之米酒、威士忌、高粱酒及芋酒等酒類,如製程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蒸餾酒類定義,產品種類應 標示為「米酒」、「威士忌」、「高粱酒」及「芋頭酒」,如製程符合再製酒類定義者應標示為「再製酒」,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精、甜味劑等製程製作酒品,產品應歸類並標示為「其他酒類」。依此而論,被告陳作新於附表二所示之米酒、威士忌、高粱酒及芋酒等酒類製程中,若係以基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或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甜味劑,視添加情形,原則應歸類「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而非「蒸餾酒」甚明,故岱山公司假冒成以米、麥、高粱、芋頭等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之酒類,且上開酒品瓶身標示如附表二「商品標籤標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均屬對酒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 結匯者施用詐術使外匯銀行陷於錯誤,信其結匯合法而售與「不應出售」之外匯。則結匯者雖支付對價以取得該外匯,仍不失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物之交付(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如行為人已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實施詐術及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要件,即構成詐欺取財罪,並不以取得不相當對價之財物為限,縱使行為人取得被害人之財物係採取交易方式,且其亦付出相當代價,倘被害人係因受其詐術欺瞞致陷於錯誤,始決意與其交易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因施用詐術而取得交易機會,進而進行交易而取得對方財物之行為,亦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本件被告陳作新負責統籌岱山公司之經營,不論是購料(包含原酒、食用酒精、香料)及付款、調配酒品(含添加香料)、生產、包裝、販賣酒品等均指揮、監督所有員工,從而,被告陳作新既明知本案酒品係屬「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竟標榜以米、麥、高粱、芋頭等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所生產,且在瓶身標示主要原料為米、麥、高粱、芋頭等,顯有假冒為「蒸餾酒」及酒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並以此為詐術銷售之事實,而如附表三所示商家均於警詢中表示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因此陷於錯誤購買酒品,而受有損害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陳作新上開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作新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雖均含有詐欺之性質,但各罪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全然相同。前者所保護者主要為商品在市場上之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此從該罪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中可知;而詐欺取財罪保護之法益主要著重在個人財產之保護,旨在防免個人財產因遭詐騙而受損。因此,上開二罪所規範之行為,雖同具有詐欺、欺瞞他人之性質,但為因應個別犯罪保護法益之不同,各罪名之構成要件亦非一致,前者之虛偽標記範圍,除商品品質外,並包括原產國,且商品不以食品為限;後者詐欺取財罪,則必須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且其施用之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從而,由於上開二罪各自保護法益不同,且各罪構成要件亦無其中一罪當然可含括他罪全部構成要件之情況,應無法規(法條)競合之適用。是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論罪,仍應就各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加以探究,倘若有同時該當數罪構成要件之情況,應可同時成立該數罪名,並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論處。 二、核被告陳作新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前揭被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其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虛偽標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作新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王素珠、黃秀央、紀雪芬、陳姿合、林明進、莊基助等人犯本案上揭犯行,係間接正犯。被告陳作新自104年1月1日 起至查獲日105年8月30日止,在上開地點對於全省各地商家前後多次就所販賣之酒品為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陳作新以一行為犯刑法第 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作新前有違反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陳作新為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酒類生產、販賣,本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標示、製造、販售,為了節省成本以在市場上削價競爭,明知為「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竟冒為「蒸餾酒類」,並以虛偽標記欺瞞全省各地商家因而陷於錯誤,付出金錢購買非渠等認知之酒品,再轉而銷售予消費大眾;考量被告陳作新坦承添加食用酒精、香精之客觀事實,惟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陳作新自述大學畢業,早年從事養雞事業,之後從事酒類生意,育有三子均已成年,目前獨居(見本院卷三第269頁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其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3項 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而自然人與法人,在法律上各具有獨立之人格,縱該自然人為法人之負責人,因人格權及財產權係各自獨立,法人之財產法益自不等同於該法人之負責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參照)。又法人並無意思與肉體,因此無刑法上之行 為能力,亦無法使法人負擔倫理(道義)責任,故學者多認法人無犯罪能力,審判實務亦認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判決參照),無法成為「犯罪行為人」。是亦不能成為刑法第38條第3項所規定「犯罪行為 人所有」之「犯罪行為人」,此參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所謂『屬於犯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之意旨,益徵明確。本件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7至47所示之物,應屬岱山公司所有,依上開說明,不得於本案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附表四編號2、3、5、6所示之物雖屬被告陳作新個人所有之物,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聯;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非被告陳作新個人所有之 物,爰均不諭知沒收(另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應由主管機關裁定執行,非本院可得置喙,併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又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岱山公司自104年1月起至 105年8月間扣除葡萄酒類部分(關於葡萄酒類部分於本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之銷售額為48,177,133元【計算式:(104年1月至105年8月間)總營業額00000000-葡萄酒類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8年1月1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0000759號函、108年4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100468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6頁、第201頁),此部分犯罪所得係歸由被告岱山公司所 有,被告岱山公司無償獲得被告陳作新違法行為取得之犯罪所得,是被告岱山公司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伍、被告陳作新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關於製造販賣葡萄酒類酒品涉犯刑法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作新係領有酒製造業執照之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將岱山公司之實際生產處所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陳作新為 求降低成本,竟基於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進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以不詳香料 、甜味劑、酒精,依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並印製上開酒類之商品標籤,載有品名、主要原料、產品種類等,將前開商品標籤貼在瓶身上使用,冒充為釀造之葡萄酒類,販售予不知情之通路商,致使上開業者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確為釀造酒而購買,因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 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陳作新堅詞否認就葡萄酒類酒品有何詐欺及商品標示不實等犯行,辯稱:岱山公司產製的紅葡萄酒百分之90以上及白葡萄酒都是跟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和光公司)購買,伊只是買回來分裝,再貼上岱山公司自己的標籤,伊以為向平和光公司購買的葡萄酒都是釀造生產的等語。經本院傳訊證人即平和光公司負責人林基旺到庭結證稱:他是平和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平和光公司在91年8月27日取得酒類製造業的設立許可;自104年1月 到105年8月間陳作新有向平和光公司購買葡萄酒,平和光公司生產的葡萄酒係買進口的西班牙葡萄濃縮汁,下去加水還原,再加糖、酵母下去發酵的,也有用外國授權的原酒進來臺灣分裝,沒有加香精或酒精;陳作新向平和光公司購買葡萄酒有用個人支票付款,也有用客票付款,確實數量要看帳冊,一次差不多50幾箱到100多箱都有;陳作 新去過平和光的酒廠五、六次,實際看釀酒情形他不知道是一、兩次還是兩、三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2至234頁),並有被告提出交付平和光公司提示兌現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74至289頁),是被告陳作新產製的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係向平和光公司買進無誤;又平和光公司因產製葡萄酒涉犯刑法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由本院以107年度智訴字 第5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陳作新知悉平和 光公司產製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方法之證據,是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之情況下,實難遽認被告陳作新有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依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之行為,故難逕以認定被告陳作新就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有詐欺及商品虛偽標記等犯行。 (四)檢察官就起訴書所指上開部分犯行之舉證,既無法明確證明如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有詐欺取財及商品虛偽標記之犯罪的確信心證,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本應為被告陳作新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書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關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涉犯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作新係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將岱山公司之實際生產處所,設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明知供人體食用酒品,其 釀造應依酒類製造流程,其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符合衛生標準,竟基於食品攙偽及假冒、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之犯意,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等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調合酒,假冒成釀製酒類,自104年1月1 日起至105年8月30日查獲日止,在上揭太平區廠址產製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因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49條第1項罪嫌及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 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1、變質或腐敗。2、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3、有毒 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4、染有病原性生物,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5、殘留 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6、受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7、攙偽或假冒。8、逾有效日期。9、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 人體健康。10、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檢察官認為被告陳作新有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之行為,係以被告陳作新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等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調合酒,假冒成釀製酒類之行為作為論據。然查: (1)觀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內容,顯 均在避免可能危害人體之物品成為食品,以免對於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且前述各款規定,就食品在產出過程中各種可能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情狀均已予以列入。再佐以「攙偽」、「假冒」二詞就文義上而言,分別有謂其本質、來源(原料)與正品有所不同之意,與其他各款規定相較,顯係在強調食品來源(原料)、本質上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從而,「攙偽、假冒」之誡命規範既與上述各款列在同項規定,則行為人於食品所攙偽或假冒者,當須是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物品。而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所稱酒,分類如下:……。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 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依上開菸酒管理法酒的分類中關於「再製酒類」、「其他酒類」規定的製程,即允許以基酒加入食用酒精、食品添加物,或以食用酒精加入食品添加物調製,則被告陳作新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等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調合酒之行為,即無「攙偽」、「假冒」之可言,亦難認定此舉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2)再依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3條標準用詞定義中關於酒 類中添加物係指:「酒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澄清、淨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或凝固、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酒品之物質。」;又依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規定: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一、防腐劑:(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不得大於一。(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c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三、其他添加物:(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三公克以下。(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第5條規定:「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是酒類在製造過程中,為了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澄清、淨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或凝固、強化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得以加入添加物,而添加物不得為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且添加後關於己二烯酸、苯甲酸、葉黃素、二氧化硫之殘留量標準須符合規定。就被告陳作新所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經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結果(如附表二、附表六所示,化驗報告書見警卷第53至60頁、第63至64頁、66至69頁、第87、89、94頁),關於己二烯酸、苯甲酸、葉黃素、二氧化硫之殘留量標準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並未舉 證說明被告陳作新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時,何以符合上述攙偽、假冒之情狀,自難遽認被告陳作新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 (三)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酒者,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本件岱山公司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是否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之法規,經衛生福利部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解釋:「酒精濃度百分之0.5以上之酒 類產品應符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此有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412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68頁)。是本件是否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尚非無疑。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作新另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製造販賣陳 列妨害衛生物品罪云云。按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1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係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之飲食與食物而言,舉凡一切供人飲用或食用之物品,而足以妨害衛生者,始足當之。然查,被告陳作新所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經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結果(如附表二、附表六所示,化驗報告書見警卷第53至60頁、第63至64頁、66至69頁、第87、89、94頁),關於己二烯酸、苯甲酸、葉黃素、二氧化硫之殘留量標準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之 規定。據此觀之,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作新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自與刑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遽認被告陳作新有此部分 之犯行。 (五)依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二、未依本法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所產製之菸酒。……。」;又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產製私 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 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本件岱山公司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上登記之工廠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巷00000號,惟實 際產製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是被告陳作新產製之附 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係屬菸酒管理法規定之私酒無訛,惟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規定,產製、販賣私酒係以行政罰鍰處罰,要與刑事責任無涉,尚難以產製、販賣私酒即認定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及涉犯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 (六)依菸酒管理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又同法第47條規定:「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 查穫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千萬為限。前項 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 金。產製第七條第二款之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劣酒含 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億萬元以下罰金。」、同法 第48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穫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千萬為限。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 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 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本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係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係不符衛生標準之酒,是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即難認定為劣酒。況且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產製不符衛生標準之劣酒係以行政罰鍰處罰,要與刑事責任無涉,須證明劣酒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始以刑事責任相繩;又依菸酒管理法第48條規定,販賣劣酒者係以行政罰鍰處罰,要與刑事責任無涉,須證明劣酒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始以刑事責任相繩,是關於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檢察官均未舉證以資證明,自無法作為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涉犯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之依據。 (七)財政部為維護國人飲酒權益及安全,並加強查緝未依規定製程產製標示不實酒品案件,於105年3月2日邀集各相關 部會、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及地方政府研商訂定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作為查緝機關篩選高風險異常業者之內參標準,相關指標值如下:「(一)葡萄有機酸成分:1、琥珀酸:0.03(%,w/w,以純酒精計)以上。2、酒石酸:1.2(g/L)以上。3、檸檬酸:1(g/L)以下。(二)乾抽出物(固形物):18.2(%,w/w,以純酒精計)以上。(三)酒精與甘油比值:5.2(%,w/w,以純酒精 計)以上。」。財政部為落實酒品管控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前揭合理參考值,財政部業以105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執行辦理, 並於同年5月18日發布新聞稿周知。至於酒品檢驗如有不 符前揭合理參考值,可否判定為劣酒乙節,經本院發函向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查詢,財政部國庫署以107年3月23日台庫酒字第10703411600號函覆:「依菸酒管理法第7條規定,所稱劣酒指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裂之酒及不符衛生標準之酒,鑑於前揭合理參考值係作為查緝機關篩選高風險異常業者之內參標準,爰葡萄酒經檢驗如有不符上開合理參考值,尚難據以逕行判定為劣酒。」等語(見本院卷第二第157頁及反面)。是關 於附表五所示葡萄酒類酒品中,縱然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結果,不符合理參考值,亦僅為查緝機關篩選異常業者之內參標準,亦難以此認定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及涉犯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 (八)綜上所述,被告陳作新經檢察官起訴認為有前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之犯罪行為,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無法證明本件已符合對違反該規定者處以刑罰的要件。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既無法被證明,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陳作新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岱山公司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作新係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49條第1項罪嫌,因認被告岱山公司應依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科以罰金等語。 二、惟依卷內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陳作新已符合對違反該規定者處以刑罰的要件,業如前述。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既無法被證明,被告岱山公司自無從依該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罰金,此部分滿應為 被告岱山公司無罪之諭知。 柒、被告陳作新、高定琛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定琛自知並無資力可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經營公司,卻應被告陳作新之邀約,由陳作新以每月5000元為代價,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及印章,自103年5月10日起迄今,擔任岱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本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陳作新則為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營業人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高定琛與陳作新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逃漏菸酒稅及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岱山公司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8月30日查獲日止,所生產之 酒類均為私酒,陳作新以岱山公司之名義銷售貨物予酒品銷售對象時,竟未開立銷售額共計5,871萬8,853元之統一發票予酒品銷售對象,故意遺漏上開銷貨事實而未記入公司帳冊、財務報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項金額及稅額,致使逃漏營業稅共計293萬5,942元及菸酒稅共計2,328萬 6,55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 性。因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 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等語。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實財報罪嫌,無 非係以岱山公司自104年1月1日至105年8月30日查獲日止,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申報之銷售次數僅51次、銷售額僅60萬4,634元,然對照查得之實際銷售情形,共有1642筆銷售 及銷售金額2,676萬2,962元,二者間顯不符比例,認係故意短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為其主要論據。 三、本件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就岱山公司短開發票逃漏稅捐部分之客觀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79頁、本院卷二第128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95頁反面),復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於107年10月22日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1071854503號函檢 附菸酒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見本院卷三第3、4頁),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8年1月17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000759 號函覆本院:「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至105年8月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為58,718,853元,逃漏營業稅額為2,935,942元,並處罰鍰為 4,403,913元,該公司於106年6月5日申請營業稅本稅及同年7月27日申請罰鍰等復查案,經查該公司業於107年10月30日撤回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復查申請,全案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函文及檢附營業稅違章補繳徵核定通知書及違章裁處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6至47頁反面),足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確有漏開發票並以此方式達到逃漏營業稅及菸酒稅之客觀事實,其等此部分之自白,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依原判決記載之事實,上訴人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549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所謂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係以積極行為為其構成要件,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是。若單純之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等行為,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以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如別無積極之逃漏稅捐行為,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是。蓋以此等行為含有惡性,性質上屬於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對於其他違反稅法行為,例如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等等行為,各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可納歸刑罰之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不能認與該法第41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違法特性同視。依該罪構成要件,必須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同評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1796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揭判例、判決之意旨,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漏開發票僅是消極的不作為,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之積極詐術行為,自無法構成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罪名。 五、又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明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 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至於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此所謂「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係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所規定之各種進項憑證、扣抵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故申報營業稅時毋需提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自難遽指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於各期申報營業稅時有遺漏會計項目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實堪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上開規定所指之「計算稅額申報書」,顯然並非首揭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定之財務報表甚明;足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申報菸酒稅時毋需提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自難遽指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於各期申報菸酒稅時有遺漏會計項目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至為灼然。本件檢察官既未指明被告陳作新、高定琛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財報種類,復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檢察官亦未敘明或舉證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所為不實財報之內容究竟為何,是此部分即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犯行,自無從以該罪 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對於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有以未開發票之方式逃漏稅捐之客觀事實,惟此部分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間,不足為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有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陳作新、高定琛犯罪,此部分自應諭知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均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岱山公司向財政部國庫署陳報之製造流程(見105年 度偵字第21560號卷二第245反面至第248頁) ┌──────┬───────────────────────────────┐ │葡萄酒(以一│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2比例加糖→攪拌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熟成(約2個月)→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水果酒(│楊桃→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攪碎→ │ │以一公升產量│以1:0.03比例加糖→攪拌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穀類釀造酒類│小米→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以一公升產│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量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1個月)→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釀造酒類│山藥→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以一公升產│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量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白蘭地(以一│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3比例加糖→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初濾→貯存木桶(約6個月)→ │ │ │以過濾設備二次濾酒→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酒精成份不低於36%) │ ├──────┼───────────────────────────────┤ │威士忌(以一│小麥→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存木桶(約2年)→ │ │ │勾對→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酒精成份不低於40%) │ ├──────┼───────────────────────────────┤ │白酒(以一公│高粱→以人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以1: │ │升產量估計)│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以蒸餾設備蒸餾→│ │ │以過濾設備初濾→貯酒(約20天)→以過濾設備二次濾酒→以檢驗設備│ │ │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蒸餾酒(│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以一公升產量│以1:0.03比例加糖→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估計)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個月)→ │ │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再製酒類(以│基酒(蒸餾酒)→添加辛香料(添加比例桂圓乾1:0.3、大蒜1:0.1)│ │一公升產量估│→放入貯存桶內(約2個月)→以過濾設備過濾→ │ │計)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 │ ├──────┼───────────────────────────────┤ │米酒(以一公│米→以人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升產量估計)│以1:0.025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 │ │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酒類(以│蜂蜜→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一公升產量估│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計)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附表二】 ┌─────┬──┬──┬──┬───┬──┬──┬──┬──────────┐ │ 品項 │酒精│甲醇│二氧│鉛 │苯甲│己二│葉黃│商品標籤標示內容 │ │ │度 │ │化硫│ │酸 │烯酸│素 │ │ ├─────┼──┼──┼──┼───┼──┼──┼──┼──────────┤ │①內行人純│16.8│26 │ │ │ │ │ │產品種類:米酒 │ │ 米酒 │ │ │ │ │ │ │ │原料:蓬萊米 │ │(0.6公升 │ │ │ │ │ │ │ │酒精度:19.5% │ │ 、19.5度│ │ │ │ │ │ │ │容量:0.6公升 │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②金頭等料│18.9│27 │ │ │ │ │ │原料:稻米 │ │ 理米酒 │ │ │ │ │ │ │ │容量:600毫升 │ │ (0.6公 │ │ │ │ │ │ │ │酒精度:22度 │ │ 升、22度│ │ │ │ │ │ │ │保存期限:常溫下2年 │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 │ │ │ │ │ │ │服務專線: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③行家金米│20.4│ │ │ │ │ │ │產品種類:米酒 │ │ 酒 │ │ │ │ │ │ │ │原料:蓬萊米 │ │(0.6公升 │ │ │ │ │ │ │ │酒精度:22度 │ │ 、22度)│ │ │ │ │ │ │ │容量:0.6公升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④最愛紅高│46.9│17 │ │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粱 │ │ │ │ │ │ │ │酒精成份:52度 │ │(0.6公升 │ │ │ │ │ │ │ │容量:600毫升 │ │ 、52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⑤最愛紅高│47.3│13 │ │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粱 │ │ │ │ │ │ │ │酒精成份:52度 │ │(0.3公升 │ │ │ │ │ │ │ │容量:300毫升 │ │ 、52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⑥最愛特級│38.7│46 │ │0.018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高粱酒 │ │ │ │ │ │ │ │酒精成份:38度 │ │ (0.3公 │ │ │ │ │ │ │ │容量:300毫升 │ │ 升、38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⑦摩卡威士│41.2│26 │ │ │ │ │ │產品種類:威士忌 │ │ 忌 │ │ │ │ │ │ │ │主要原料:大麥 │ │(700ml、 │ │ │ │ │ │ │ │容量:700ml │ │ 40度) │ │ │ │ │ │ │ │酒精度:40度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服務專線: │ │ │ │ │ │ │ │ │ │保存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瓶裝日期/批號: │ ├─────┼──┼──┼──┼───┼──┼──┼──┼──────────┤ │⑧芋真珠芋│30.9│46 │ │ │ │ │ │產品種類:其他蒸餾酒│ │酒 │ │ │ │ │ │ │ │主要原料:芋頭、米 │ │ │ │ │ │ │ │ │ │酒精度:30度 │ │ │ │ │ │ │ │ │ │容量:500毫升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 │ │ │ │ │ │ │保存期限:無期限 │ │ │ │ │ │ │ │ │ │服務專線: │ ├─────┴──┴──┴──┴───┴──┴──┴──┴──────────┤ │備註: │ │一、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見警卷第 │ │ 56至60頁、第64、66、69頁) │ │二、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規定: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 │(一)防腐劑: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 │(2)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3)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不得大於一│ │ 。 │ │(4)其他食用酒類不得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 │(二)著色劑: │ │ 葉黃素殘留量以lutcin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 │(三)其他添加物: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3公克以下。 │ │(3)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 └──────────────────────────────────────┘ 【附表三】 ┌──┬──────┬───────────────────┬────────┐ │編號│ 購買商家 │對於酒品製程有無認識、購買時間、種類 │ 備 註 │ ├──┼──────┼───────────────────┼────────┤ │ 1 │紘岳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99、10│見他卷第60-61頁 │ │ │(負責人洪金│0年開始陸續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最 │、警卷第181- 183│ │ │舜) │愛紅高粱、金頭等米酒、稻米香米酒、金色│頁 │ │ │ │年代威士忌、芋真珠芋酒、卡洛琳玫瑰紅酒│ │ │ │ │、珍蕾紅酒、金米香米酒、蘋果淡酒、行家│ │ │ │ │金米酒、巴洛克頂級蘋果酒 │ │ ├──┼──────┼───────────────────┼────────┤ │ 2 │英美商店(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3│見他卷第71-72頁 │ │ │責人謝添財)│月左右開始販售岱山公司所產製之蓬萊料理│、警卷第192 -195│ │ │ │米酒 │頁 │ ├──┼──────┼───────────────────┼────────┤ │ 3 │翊發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6│見他卷第65-66頁 │ │ │責人潘俊榮)│月20日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特級高粱酒 │、警卷第198-201 │ │ │ │ │頁 │ ├──┼──────┼───────────────────┼────────┤ │ 4 │駿億行(負責│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他卷第77-78頁 │ │ │人劉秀緣) │左右開始販售岱山公司之蓬萊料理米酒 │警卷第204-208頁 │ ├──┼──────┼───────────────────┼────────┤ │ 5 │九竹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自105年2│見警卷第216 -217│ │ │公司(負責人│月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玫瑰紅酒、杜蘭朵│頁 │ │ │沈政輝) │冰釀紅酒、威士忌、紅高粱、米酒、巴洛克│ │ │ │ │蘋果酒 │ │ ├──┼──────┼───────────────────┼────────┤ │ 6 │驥將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2│見警卷第223-224 │ │ │(負責人田勝│、3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 │頁 │ │ │賢) │、卡洛琳玫瑰紅酒、卡洛琳紅酒、金色年代│ │ │ │ │威士忌、最愛紅高粱、高粱酒 │ │ ├──┼──────┼───────────────────┼────────┤ │ 7 │永津企業社 │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229-231 │ │ │(負責人黃正│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頁 │ │ │安) │蜜雪兒冰釀紅酒、最愛特級高粱酒 │ │ ├──┼──────┼───────────────────┼────────┤ │ 8 │張豐盛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236-237 │ │ │責人張豐書)│開始讓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寄賣摩卡威士│頁 │ │ │ │忌 │ │ ├──┼──────┼───────────────────┼────────┤ │ 9 │集昌實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241-243 │ │ │公司(負責人│初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摩卡威士忌、卡洛琳│頁 │ │ │游文言) │白葡萄酒 │ │ ├──┼──────┼───────────────────┼────────┤ │10│昆栓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252-253 │ │ │責人洪垂玉)│底開始向岱山司購買行家金米酒、蓬萊料理│頁 │ │ │ │米酒、巴洛克白葡萄酒 │ │ ├──┼──────┼───────────────────┼────────┤ │11│鐿利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不詳時│見警卷第266-267 │ │ │(負責人蔣志│間向岱山限公司購買巴洛克頂級紅葡萄酒、│頁 │ │ │芳) │巴洛克頂級白葡萄酒、帝王極品陳年高粱酒│ │ │ │ │、尊龍白蘭地、金色年代威士忌、最愛特級│ │ │ │ │高粱酒、摩卡威士忌 │ │ ├──┼──────┼───────────────────┼────────┤ │12│祝金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8│見警卷第293-296 │ │ │(負責人劉深│月間向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芋真珠芋│頁 │ │ │圳) │酒 │ │ ├──┼──────┼───────────────────┼────────┤ │13│佳利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不詳時│見警卷第299-301 │ │ │責人姚其錫)│間向「日月興商行」購買岱山公司所產製之│頁 │ │ │ │最愛紅高粱 │ │ ├──┼──────┼───────────────────┼────────┤ │14│首泰實業股份│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2│見警卷第312-315 │ │ │有限公司(負│、3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越醇白酒、泰白 │頁 │ │ │責人劉昌彬)│酒 │ │ ├──┼──────┼───────────────────┼────────┤ │15│日月興商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324-327 │ │ │負責人洪德峰│12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紅高粱、金色│頁 │ │ │) │年代威士忌、阿密特白葡萄酒、蜜雪兒冰鎮│ │ │ │ │紅酒、最愛38.75高粱酒、最愛58.6高粱酒 │ │ │ │ │、最愛0.3高粱酒、純米香米酒 │ │ ├──┼──────┼───────────────────┼────────┤ │16│峰泉企業社(│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5│見警卷第332-334 │ │ │負責人劉毅華│、6月時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 │頁 │ │ │) │歡喜彌勒料理米酒、最愛38高粱 │ │ ├──┼──────┼───────────────────┼────────┤ │17│虎尾溪股份有│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38-340 │ │ │限公司(負責│間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高粱酒、尊龍高粱酒│頁 │ │ │人鄭萬雄) │、芋真珠芋酒、水星威士忌 │ │ ├──┼──────┼───────────────────┼────────┤ │18│尚品園商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349-351 │ │ │負責人莊耀強│年底向岱山公司購買蓬萊料理米酒 │頁 │ │ │) │ │ │ ├──┼──────┼───────────────────┼────────┤ │19│瑩佳實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55-357 │ │ │公司(負責人│年底開始讓岱山公司寄賣最愛58度高粱酒 │頁 │ │ │陳錦春) │ │ │ ├──┼──────┼───────────────────┼────────┤ │20│宇泉行(負責│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從99、 │見警卷第378-382 │ │ │人李世昌) │100年間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金 │頁 │ │ │ │頭等米酒、蓬萊料理米酒、最愛特級高粱酒│ │ │ │ │58度、最愛特級高粱酒38度、摩卡崙威士忌│ │ │ │ │、芋真珠芋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卡洛琳玫│ │ │ │ │瑰紅酒 │ │ ├──┼──────┼───────────────────┼────────┤ │21│福信食品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從103年 │見警卷第387-388 │ │ │負責人紀明宏│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稻米香料理米酒 │頁 │ │ │) │ │ │ ├──┼──────┼───────────────────┼────────┤ │22│億騰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9│見警卷第393-395 │ │ │責人林國賢)│月向岱山公司購買摩卡威士忌 │頁 │ ├──┼──────┼───────────────────┼────────┤ │23│彌久商行(現│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99-401 │ │ │改名興奇國際│12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紅酒、摩卡│頁 │ │ │有限公司,負│威士忌、芋頭酒、阿密特白葡萄酒、最愛特│ │ │ │責人張冠英)│級高粱酒58度、最愛特級高粱酒38度、帝王│ │ │ │ │極品陳年高粱酒 │ │ ├──┼──────┼───────────────────┼────────┤ │24│亞美平價中心│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 │見警卷第408-410 │ │ │(負責人黃欽│104年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玫瑰紅酒 │頁 │ │ │銘) │、金色年代威士忌 │ │ ├──┼──────┼───────────────────┼────────┤ │25│茗洋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9│見警卷第416 -419│ │ │公司(負責人│、10月開始,向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頁 │ │ │林啟三) │摩卡威士忌 │ │ ├──┼──────┼───────────────────┼────────┤ │26│夜市攤販呂彥│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2年 │見警卷第422-426 │ │ │勳 │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蜜雪兒紅酒│頁 │ │ │ │、芋真珠芋酒、最愛紅高粱、卡洛琳紅酒、│ │ │ │ │摩卡威士忌、金色年代威士忌、巴洛克紅葡│ │ │ │ │萄酒、巴洛克白葡萄酒、阿密特白葡萄酒、│ │ │ │ │杜蘭朵紅葡萄酒、卡洛琳白葡萄酒、粉紅王│ │ │ │ │妃紅酒、珍蕾紅酒、卡洛琳玫瑰紅酒 │ │ ├──┼──────┼───────────────────┼────────┤ │27│營德行銷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434-436 │ │ │公司(負責人│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頁 │ │ │廖進仕) │巴洛克白葡萄酒、巴洛克蘋果酒、粉紅王妃│ │ │ │ │紅酒、巴洛克頂級紅酒、寶島日月潭高粱酒│ │ │ │ │、寶島阿里山高粱酒 │ │ ├──┼──────┼───────────────────┼────────┤ │28│聯信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440-442 │ │ │(負責人官德│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金色年代威士忌 │頁 │ │ │勇) │ │ │ ├──┼──────┼───────────────────┼────────┤ │29│怡帆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2年 │見警卷第450-452 │ │ │公司(現改名│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葡萄│頁 │ │ │津好有限公司│紅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卡洛琳白葡萄酒、│ │ │ │,負責人陳清│巴洛克頂級紅葡萄酒、米酒頭、摩卡威士忌│ │ │ │榮) │、金色年代威士忌 │ │ ├──┼──────┼───────────────────┼────────┤ │30│華成食品商行│曾到新羚酒廠參觀,有看到碎米跟高粱在發│見警卷第457-459 │ │ │(負責人林國│酵,陳作新當時也有提出相關酒品證明,故│頁 │ │ │明) │認為新羚酒廠的酒是釀造的,但不知道岱山│ │ │ │ │酒廠的酒是否也是釀造的。於102年開始陸 │ │ │ │ │續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米酒、卡洛琳│ │ │ │ │葡萄紅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巴洛克白葡萄│ │ │ │ │酒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 │備註 │ ├──┼────────────────────────┼──────────┤ │ 1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2顆 │警卷第17頁之扣押物品│ ├──┼────────────────────────┤目錄表(105年8月30日│ │ 2 │陳新作私章1顆 │於大里區健民路山脚巷│ ├──┼────────────────────────┤14號執行搜索) │ │ 3 │陳作新彰化銀行存摺1本 │ │ ├──┼────────────────────────┤ │ │ 4 │黃淑姬郵局存摺2本 │ │ ├──┼────────────────────────┤ │ │ 5 │各式調和香料9瓶 │ │ ├──┼────────────────────────┤ │ │ 6 │淞富香料宅配各式香料1盒 │ │ ├──┼────────────────────────┤ │ │ 7 │岱山酒廠發票、進銷項營業資料(進出貨單)等2箱 │ │ ├──┼────────────────────────┼──────────┤ │ 8 │高粱酒香料(5KG)1桶 │警卷第22頁之扣押物品│ ├──┼────────────────────────┤目錄表(105年8月30日│ │ 9 │高粱酒香料(10KG)1桶 │於太平區德利路162號 │ ├──┼────────────────────────┤執行搜索) │ │10 │山黎醇(20公升)1桶 │ │ ├──┼────────────────────────┤ │ │11 │山黎醇(270公升)1桶 │ │ ├──┼────────────────────────┤ │ │12 │米酒香料(5KG)9.05桶 │ │ ├──┼────────────────────────┤ │ │13 │甜味劑10.5包 │ │ ├──┼────────────────────────┤ │ │14 │威士忌香料(5KG)共3桶 │ │ ├──┼────────────────────────┤ │ │15 │白蘭地香料(5KG)共2桶 │ │ ├──┼────────────────────────┤ │ │16 │紅高粱酒香料(1KG)0.1罐(X2) │ │ ├──┼────────────────────────┤ │ │17 │內行人純米酒香料(1KG)0.3罐 │ │ ├──┼────────────────────────┤ │ │18 │調製配方筆記本1本 │ │ ├──┼────────────────────────┤ │ │19 │酒水醇化香料粉(800g)3包 │ │ ├──┼────────────────────────┤ │ │20 │橡木精香料(400g)2罐 │ │ ├──┼────────────────────────┤ │ │21 │泰白酒香料(2L)2罐 │ │ ├──┼────────────────────────┼──────────┤ │22 │蜜雪兒冰鎮紅酒(貼標籤)372瓶 │警卷第25至28頁之臺北│ ├──┼────────────────────────┤市政府扣押物收據 │ │23 │蜜雪兒冰鎮紅酒(未貼標籤)228瓶 │ │ ├──┼────────────────────────┤ │ │24 │卡洛琳玫瑰紅酒(未貼標籤)648瓶 │ │ ├──┼────────────────────────┤ │ │25 │內行人純米酒1240瓶 │ │ ├──┼────────────────────────┤ │ │26 │最愛紅高粱酒600ml 20瓶 │ │ ├──┼────────────────────────┤ │ │27 │最愛紅高粱酒300ml 116瓶 │ │ ├──┼────────────────────────┤ │ │28 │最愛特級高粱酒300ml 59瓶 │ │ ├──┼────────────────────────┤ │ │29 │摩卡威士忌 156瓶 │ │ ├──┼────────────────────────┤ │ │30 │稻米香米酒 1200瓶 │ │ ├──┼────────────────────────┤ │ │31 │金農香料米酒 1201瓶 │ │ ├──┼────────────────────────┤ │ │32 │卡洛琳白葡萄酒 612瓶 │ │ ├──┼────────────────────────┤ │ │33 │芋真珠芋酒 30瓶 │ │ ├──┼────────────────────────┤ │ │34 │蓬萊料理米酒 156瓶 │ │ ├──┼────────────────────────┤ │ │35 │金頭等料理米酒 185瓶 │ │ ├──┼────────────────────────┤ │ │36 │水星典藏威士忌 141瓶 │ │ ├──┼────────────────────────┤ │ │37 │卡洛琳紅葡萄酒 120瓶 │ │ ├──┼────────────────────────┤ │ │38 │行家金米酒 520瓶 │ │ ├──┼────────────────────────┤ │ │39 │行家金純米酒 920瓶 │ │ ├──┼────────────────────────┤ │ │40 │銀獅威士忌 233瓶 │ │ ├──┼────────────────────────┤ │ │41 │不明酒品9桶 │ │ ├──┼────────────────────────┤ │ │42 │威士忌1桶 │ │ ├──┼────────────────────────┼──────────┤ │43 │堆高機(NISSAN)1部【已變賣11萬元】 │見105年度變價字第19 │ ├──┼────────────────────────┤號卷第71頁之臺灣臺中│ │44 │白鐵桶(附馬達)12個【已變賣4萬元】 │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保 │ ├──┼────────────────────────┤管字第4883號收受贓證│ │45 │器械設備(封蓋機)5臺【已變賣4萬元】 │物品清單 │ ├──┼────────────────────────┤ │ │46 │器械設備(注酒機)4臺【已變賣6千5百元】 │ │ ├──┼────────────────────────┤ │ │47 │器械設備(裝瓶機)1臺【已變賣18萬元】 │ │ └──┴────────────────────────┴──────────┘ 【附表五】 ┌──────────────┬────┬────┬────┬────┬───┐ │ 品 項 │酒石酸 │檸檬酸 │琥珀酸 │乾抽出物│甘油 │ ├──────────────┼────┼────┼────┼────┼───┤ │①杜蘭朵冰釀紅酒 │0.044g/L│2.877g/L│ │9.49% │ │ ├──────────────┼────┼────┼────┼────┼───┤ │②巴洛克白葡萄酒 │ │ │0.82% │5.1% │ │ ├──────────────┼────┼────┼────┼────┼───┤ │③雪兒冰鎮紅酒(樣品編號 │ │3.31g/L │ │10.12% │ │ │ 000000-0) │ │ │ │ │ │ ├──────────────┼────┼────┼────┼────┼───┤ │④雪兒冰鎮紅酒(樣品編號 │ │3.21g/L │ │ 6.25% │ │ │ 000000-0) │ │ │ │ │ │ ├──────────────┼────┼────┼────┼────┼───┤ │⑤卡洛琳玫瑰紅酒(樣品編號 │ │2.88g/L │0.21% │ 8.96% │ │ │ 000000-0) │ │ │ │ │ │ ├──────────────┼────┼────┼────┼────┼───┤ │⑥卡洛琳白葡萄酒(樣品編號 │ │ │0.96% │13.07% │ │ │ 000000-0) │ │ │ │ │ │ ├──────────────┼────┼────┼────┼────┼───┤ │⑦卡洛琳葡萄紅酒(樣品編號 │0.42g/L │1.08g/L │0.20% │ 6.02% │1.01% │ │ 000000-06) │ │ │ │ │ │ ├──────────────┼────┼────┼────┼────┼───┤ │⑧珍蕾紅酒(樣品編號000000-0│ │3.06g/L │ │ 7.78% │ │ │ ) │ │ │ │ │ │ ├──────────────┼────┼────┼────┼────┼───┤ │⑨珍蕾紅酒(樣品編號000000-0│ │3.01g/L │ │ 8.17% │ │ │ ) │ │ │ │ │ │ ├──────────────┼────┼────┼────┼────┼───┤ │⑩珍蕾紅酒(樣品編號000000-0│ │3.28g/L │ │19.54% │ │ │ ) │ │ │ │ │ │ ├──────────────┴────┴────┴────┴────┴───┤ │備註: │ │一、編號①至②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聲請搜索前分別於105年2│ │ 月4日、105年1月18日在彰化市「利旺五金商行」、桃園市「勇宏商行」購買後, │ │ 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見本院卷三第115頁)。 │ │ │ │二、編號③至⑩係執行搜索扣案後,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報│ │ 告書見警卷第81、82、83、84、85、90、91、92頁) │ │ │ │三、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為「(一)有機酸成分:1、琥珀酸0.03(% │ │ ,w/w,以純酒精計)以上。2、酒石酸1.2g/L以上。3、檸檬酸1g/L以下。(二) │ │ 乾抽取物(固形物):18. 2(%, w/w,以純酒精計)。(三)酒精與甘油比值: │ │ 5.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附表六】 ┌─────────┬───┬──┬────┬───┬───┬────┬───┐ │ 品 項 │酒精度│甲醇│二氧化硫│鉛 │苯甲酸│己二烯酸│葉黃素│ ├─────────┼───┼──┼────┼───┼───┼────┼───┤ │①蜜雪兒冰鎮紅酒 │9.8 │ │0.032 │ │0.170 │0.080 │ │ │ (750ml、10%) │ │ │ │ │ │ │ │ ├─────────┼───┼──┼────┼───┼───┼────┼───┤ │②蜜雪兒冰鎮紅酒 │9.5 │ │0.041 │ │0.159 │0.073 │ │ │ (600ml、10%) │ │ │ │ │ │ │ │ ├─────────┼───┼──┼────┼───┼───┼────┼───┤ │③卡洛琳玫瑰紅酒 │9.8 │56 │ │ │0.181 │0.101 │ │ │ (750ml、10%) │ │ │ │ │ │ │ │ ├─────────┼───┼──┼────┼───┼───┼────┼───┤ │④卡洛琳葡萄紅酒 │12.6 │ │0.018 │ │0.212 │0.107 │ │ │ (750ml、12%) │ │ │ │ │ │ │ │ ├─────────┼───┼──┼────┼───┼───┼────┼───┤ │⑤卡洛琳白葡萄酒 │7.8 │47 │ │ │0.167 │0.068 │ │ │ (600ml、8%) │ │ │ │ │ │ │ │ ├─────────┼───┼──┼────┼───┼───┼────┼───┤ │⑥珍蕾紅酒(105457│ │48 │0.035 │ │ │ │ │ │ -1,750ml、10%)│ │ │ │ │ │ │ │ ├─────────┼───┼──┼────┼───┼───┼────┼───┤ │⑦珍蕾紅酒(105457│ │47 │0.036 │ │ │ │ │ │ -2,750ml、10%)│ │ │ │ │ │ │ │ ├─────────┼───┼──┼────┼───┼───┼────┼───┤ │⑧珍蕾紅酒(105457│ │33 │0.040 │ │ │ │ │ │ -3,750ml、10%)│ │ │ │ │ │ │ │ ├─────────┴───┴──┴────┴───┴───┴────┴───┤ │ 備註: │ │ │一、編號①至⑧係執行搜索扣案後,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報│ │ │ 告書見警卷第53、54、55、63、68、87、89、94頁) │ │ │二、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規定: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 │ │(一)防腐劑: │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 │ │(2)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 │(3)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不得大於一│ │ │ 。 │ │ │(4)其他食用酒類不得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 │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 │ │(二)著色劑: │ │ │ 葉黃素殘留量以lutcin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 │ │(三)其他添加物: │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3公克以下。 │ │ │(3)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