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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睿璽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睿騏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宗煌
代表人
黃宗煌
被告
許妙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3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4603 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14號字體,刊登在玖易公司網站、露天拍賣、樂屋網、Ihouse、591 裝潢網之網站首頁,連續3 日。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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