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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勝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林勝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酒駕)公共危險      │   (酒駕)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2次)             │                    │
├──────┼───────────┼────────────┼──────────┤
│犯 罪 日 期 │     104.9.16         │   104.11.7;104.11.8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23845號               │28334、28357號          │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5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6號│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105.2.2          │     105.2.2            │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5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6號│                    │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5.2.15         │     105.3.1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1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